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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婴因输液过快形成肺大泡 医院被判赔3万元
2014-08-29 16:44:00   来源:华商网-华商报   评论:0 点击:

     由于护士操作失误使输液速度过快,致使刚6个月大的男婴形成肺大泡。华商报记者日前获悉,经过两审法院审理,西安市儿童医院赔偿患者3万元。

  住院输液男婴哭叫后昏厥

  2012年10月4日,6个月大的小杰(化名)因支气管炎入住西安市儿童医院。次日上午10时,护士给小杰进行静脉注射,因操作失误输液速度过快,小杰哭叫后昏厥。其后,小杰继续在儿童医院住院治疗。10月17日,医院给小杰拍了CT,出具了CT报告单。

  同年12月下旬,小杰出院。小杰家人认为,儿童医院的治疗存在过错,医患双方发生纠纷。2013年1月5日,医院向小杰家长出具了一份告知书,内容是:双方多次协商,于2012年底达成一致,医院同意减免小杰所欠住院费用1.5万余元,退还部分押金,此事就此了结。因当时小杰家长没带押金票,双方同意改日退款。后来小杰家长反悔,医院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。

   医院辩称注射略快与损害无因果关系

  “因为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致其(小杰)心肌炎,右肺出现问题,身体受到伤害。”小杰的家人将儿童医院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法院,要求确认医院诊疗过错行为导致小杰身体伤害,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。儿童医院辩称在当日注射时出现过错,注射的速度略快,但并未给小杰造成损害后果,患者诉状中所称出现的问题与注射出现的过错没有因果关系。

  司法鉴定医院诊疗中有多项过错

  去年7月,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召开听证会。经听证会了解,双方对2012年10月5日上午输液时出现错误的事实均予以认可。

  鉴定机构认为儿童医院在此次诊疗中存在多项过错:因疏忽大意造成操作失误,致使输液过快,未尽到其应尽的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;过错行为发生后,医疗机构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中未客观记录,2012年10月17日所拍CT片未及时提交鉴定机构,存在隐匿和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形;过错行为发生后,医疗机构隐瞒病情,未能及时告知被鉴定人监护人及家属真实病情,未尽到其应尽的知情告知义务。

  鉴定认为,该案的医疗损害结果为病情加重及病情延长,损伤后所致被鉴定人肺大泡形成,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,辅助原因是被鉴定人患有支气管炎。最后鉴定意见为,西安市儿童医院在对小杰的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,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参与度评定为60%~80%。

  终审维持一审绝大多数判决仅将护理费按两人计算

 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认为,鉴定意见中,儿童医院在此次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,参与度评定为60%~80%,判决儿童医院承担其中80%,患者承担20%,一审判决儿童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肺大泡后期治疗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2.5万余元,并退还住院押金的80%。宣判后,双方均提起上诉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,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由儿童医院承担小杰各项合理损失的80%,符合法律规定。同时认为,小杰住院时年仅6个月,一人护理不符合客观现实,支持了护理费按两人计算的请求。日前,华商报记者获悉,西安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的绝大多数判决,仅将一审判决的4992元护理费变更为9984元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华商报记者宁军

  

    知道点

  输液快慢与药物特点有关

  肺大泡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肺泡腔内压力升高,肺泡壁破裂,互相融合,在肺组织形成的含气囊腔。

 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件的鉴定意见书记载,在这起案件中,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,导致输液速度过快,可瞬间增加心脏负荷以及肺通气负荷,给心脏及肺脏带来损害,加之小杰本身患有支气管炎,致使损伤后形成肺大泡。

  据医学专家介绍,输液的速度是根据药物的特点和安全性设置的,不能随便更改,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嘱来设定。一般成年人输液速度在40-60滴/分钟,儿童、老年人或者在打一些刺激性药物时,速度不宜超过20-40滴/分钟。

(原标题:致男婴形成肺大泡医院被判赔3万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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